
- 大巨蛋停工案,法院裁準遠雄可「部份復工」
臺北市政府表示,大巨蛋工程經臺北市建管處於2015年5月14日進行現場勘驗,發(fā)現該工程有79處主要構造未按原核準圖說施工,都發(fā)局爰依建築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規(guī)定於2015年5月20日發(fā)函勒令停工。遠雄公司於2016年5月6日以颱風、鏽蝕及上浮力等工地安全為由,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工處分停止執(zhí)行,2016年7月21日裁定結果出爐,就維護安全、防範危險發(fā)生應施作之設備或措施範圍內,裁定於停工處分訴訟終結前,停止執(zhí)行,遠雄公司其餘聲請駁回。
臺北市政府表示,自2016年5月10日起,臺北市建管處要求遠雄公司於每周五前提送報告,報告內容應包含水位觀測之上浮力情形、鋼構鏽蝕部分處理情形、以及衛(wèi)生、消防、環(huán)保等防範維護情形;於每周二定期邀集北市土木技師公會、結構技師公會、建築師公會及中華民國大地技師公會等專家組成之停工勘檢小組,檢視前周五遠雄公司提送之安全維護報告及討論工地維護事宜;並於每周三會同專業(yè)技師及臺北市府消防、勞檢、環(huán)保等單位聯合勘查大巨蛋工地,監(jiān)督停工期間遠雄公司應負維護工地之責任。迄今已辦理11次會議及11次勘查。都發(fā)局強調,過去兩個多月對遠雄公司要求的工地安全維護工作,與法院裁定指示是一致的。
建管處表示,有關工地鋼構鏽蝕、浮力及防颱安全維護問題,一直以來均要求遠雄公司遵守建築法第63條「建築物施工場所,應有維護安全、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?!怪?guī)定,遠雄公司應依法負其責任進行工地安全維護工作。